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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县教普[2008]172号)
关于高中段体艺类培训规范管理的几点意见
作者:本站       来源:绍兴县教育局      更新时间:08-10-11 08:54:25      责任编辑:sxechao    点击数:
 

各普通高中:
     体育、艺术(音乐、美术等,下同)类教学是学校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家庭与社会也越来越重视体艺类培训,但也由此出现一些无序办班和有偿辅导的现象,严重影响学校与教师的良好形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规范中小学办班行为和在职教师业余时间从事有偿教学行为的意见》(绍县教工委[2007]56号)文件精神,现对体育、艺术类培训规范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普通高中必须按照省课改工作要求开齐开足体艺类课程,保证学生每天有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时间,对体艺类有兴趣的学生有进一步提升技能的时间与场所。
    二、各普通高中可以针对本校实际和学生要求单独开设面向本校学生的体艺类培训班,但不得向学生收取任何辅导与培训费用,也不得面向社会或其它学校招收学生。
    三、各普通高中开设的体艺类培训班任课教师必须是本校在职教师,聘请校外辅导教师必须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本校在职教师参与辅导所需辅导培训费用由所在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计算支付。
    四、各普通高中体艺培训班学生所需各种教学器材与场地均由学校无偿提供,一些必须的用品如美术耗材等确需学生出资购买的,由学生自行购买,学校或教师不得主动组织与介绍。
    五、各普通高中体艺培训班学生确因需要外出集体活动的,须经所在学校同意,由带队教师签订安全责任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外出活动。
    六、各普通高中体艺在职教师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学校同意,允许在双休日、节假日等业余时间到社会办学机构任课,由此引起的各种纠纷均由教师个人负责。
    七、各普通高中体艺在职教师不得在双休日、节假日等业余时间从事面向本校学生的有偿培训,也不得相互介绍学生从事有偿培训,不得为社会办学机构组织介绍生源,否则视作有偿教学行为,按《关于规范中小学办班行为和在职教师业余时间从事有偿教学行为的意见》(绍县教工委[2007]56号)文件精神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绍兴县教育局  
二00八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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